网络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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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公众利益受损后通过制度性渠道维权,诉求难以得到满足时,便会选择日益兴盛的互联网平台,加之政府应对不当,于是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本文以法律治理为视角,考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特性,论述法律治理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建构。网络群体性事件区别于传统群体性事件,以法律的视角检视网络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现如下几个重要特征:参与主体是作为新兴权力阶层的网民群体;参与动机除传统的利益驱动外,获取满足感、屈从于一致性压力、网民英雄情节等心理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参与场域上体现出典型的虚拟空间、匿名传播特征;行为上突出表现为舆论短时间内迅速聚合。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但同时又给网络法治带来了诸多挑战:新的犯罪形式冲击网络法治,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规制;社会事件网络化,反过来影响事件处理;集体无意识的侵权行为,凸显法律空白。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势在必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法律治理,既是网络秩序形成和维系的要求,也是现代政府治理模式的要求。目前,网络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面临着一些困境:立法上,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网民言论自由权与公民人格权之间存在冲突;囿于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法律的现实回应性不强。执法上,管辖范围确定性与超空间传播之间的矛盾、应对程序性与爆发突然性之间的矛盾、政府执法权威性与网民经验性之间的矛盾限制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司法上,虚拟交往导致侵权时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加大了取证难度,司法维权“得不偿失”;制度性渠道不畅又降低了网民司法维权的可能性,转而投身“网络闹事”。法律文化上,又存在着法律认知错位、法律信仰缺失、参与文化淡薄的困境。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建构需要从治理原则、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律信仰四个方面入手,平衡适度原则、遵循规律原则、比例原则是开展法律治理的三大原则,多元化法律治理主体、平等对话机制、完善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治理体系,再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生发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分别完善治理能力。此外,还要注重法律信仰的培育,营造法律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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