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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所有种类的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是最典型、最主要的一种。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上、实体上、权威性和公信力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医疗损害责任诉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长期以来存在双轨制二元化的状况。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信任度,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复杂性,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序发展。
本文从回顾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开篇,首先分析《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状况,并陈述其存在的问题;其次,以《侵权责任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完成作为线索,探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医疗损害责任的内涵、外延、种类等方面内容;最后,就探索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现之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希望能藉此推动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本研究分为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它简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来源和写作背景;第二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形成;第三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第四、五、六部分分别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医疗事故责任只是医疗侵权责任中的一种较特殊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必须对于除此之外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两种医疗侵权责任做出规定;第七部分是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第八部分是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实现。第九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