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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作为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这部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鼓励公平竞争,规范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方面都是值得肯定的,至今仍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益增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显得日益迫切。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主旨和基本原则为研究视角,通过对社会本位、实质公平等价值理念的法理分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法律地位问题,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问题,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问题作了较为系统、详尽的阐述和分析,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理论引述。引述了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情况、立法主旨、基本原则。运用实证分析法之比较法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一般条款法律地位的确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都是值得思考和完善的问题。第二部分是社会本位视野下的立法主旨。系统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主旨的精髓当是社会本位,阐明了一般条款的价值取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对立法主旨的呼应,以及国家干预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第三部分是矫正正义下的基本原则。详细论述了实质公平原则的理论内涵及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值,阐述了如何运用实质公平原则理念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质公平原则的体现。第四部分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思考。通过上述法理研究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确定一般条款的法律地位,需要完成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应当引入惩罚性焙偿制度的结论。完成了一般条款的法律实现,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制度设置,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设立。本文始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主旨和基本原则为线索,站在法理研究的角度,在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理念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理论内涵,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理论基础,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作用。最终从理论研究回归立法活动,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问题。本文的研究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的剖析,从理论上论述了一般条款、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及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希望对完善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