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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灌区灌溉管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灌溉设施年久失修,灌溉用水严重浪费,灌溉服务质量不高,水费收缴困难,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参与式灌溉管理理念,在各个灌区成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用水户自发组织或是在政府支持下,结合渠系边界和行政区划来划分边界,由该范围内用水户自愿参加管理末级渠系水利工程、为协会成员提供饮用水、灌溉用水等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农民用水户协会从成立到运行管理各个阶段都渗透着成员间的协商民主和集体行动,通过成员间的协商来分配水资源、管理协会,改变了传统的由政府配置水资源的利用方式。协会的成立一方面弥补了政府提供灌溉用水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我国灌溉用水的效率。据《2014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数据来看,我国已经成立了 8.34万家用农民水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农民用水户协会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规模,但是协会从登记设立到运行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而关于协会的研究,特别是法学方面的研究却远远不够,这也成为阻碍协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首先从宏观上探讨了协会得以存在并取得成效所依赖的理论基础,以及成员集体行动的困境。然后着重分析协会成员的成员权,厘清成员权的性质、取得标准和丧失情形、协会成员具体的权利义务、成员权的行使及救济途径。通过明确成员权的内容,用水户协会成员的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协会的积极性,降低成员集体行动的成本,解决协会成员集体行动的困境。全文一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产生、概念、特征、性质及协会成员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协商民主理论、集体行动理论的内涵,列举了云南哈尼梯田的"木刻分水"制度和江西省万载县的"陂会"这两个通过协商民主管理水资源的典型范例。以此说明农民用水户协会成员协商民主、集体行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还分析了协会成员集体行动的困境。第三部分从协会现存问题出发,探讨协会成员权取得标准的构建,并列举了成员丧失成员权的各种情形。第四部分详细阐述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共有四项权利内容即参与管理权、知情权、获益权和处分权,而成员的义务包括交费、执行协会决议等。第五部分分析了协会成员权的行使现状,协会成员权的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