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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世纪初期,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是其中之一。针对此现象,经过试点实践,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涉嫌的部分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该制度自201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轻诉讼负担、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给未成年人的人生发展提供了健康的法治环境,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与此同时,该制度在六年多的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一些缺点,其中争论较多的是其适用对象狭窄,犯罪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从而将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低的犯罪主体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又从罪名和情节上做了进一步限制。在这种严苛的条件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率较低,不能充分展现其自身优势,也与现今倡导的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不相符合。在立法之初,立法者对一项新的制度持谨慎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比如在世界范围内,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制度,其适用对象也是经历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过渡。结合现今的刑罚理念和刑事诉讼改革方向,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经验,适当的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将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老年人、怀孕或哺乳的妇女、成年在校学生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也要注意虽然将以上犯罪主体纳入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但并不是不加区分,还要从其他方面予以限制。比如从案件性质上,可将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贿赂类、渎职类犯罪排除适用;从刑期上,可与现今一致,限制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从主观认罪悔罪态度上,将一些累犯、惯犯、拒不认罪的犯罪主体排除在外。如此既可以达到扩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目的,也可以限制一些重罪等犯罪进入适用范围。另外,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不可避免的加大了检察机关的裁量权,需要结合现今的司法责任制,对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予以监督制约,避免检察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