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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行政收费的混乱现象仍比较普遍,国家历年的“乱收费”治理改革也收效甚微,要从根本上整治行政收费混乱的现状,必须构建行政收费类型化的法治体系。行政收费类型化是行政收费的重要环节。从设定的角度看,各种具体的行政收费项目只有纳入到各个收费类型中去,才能更好地受相关原则指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从征费的角度看,“类型化”划分各行政收费的种类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只有明确了各个行政主体征收的行政收费类型,才能各司其职,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防止重复收费,减少权力寻租,杜绝“乱收费”;从行政收费缴纳的视角看,行政收费类型化有利于相对人了解知悉自己需要缴纳的行政收费的具体种类,减少相对人对行政收费的抵触情绪,顺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沟通,使缴费人不再把正当收费误认为“乱收费”。总之,无论从行政收费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言,还是从现实的行政收费活动角度看,行政收费类型化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研究:首先,论述行政收费的现状,提出问题。本文从行政收费的概念、近似概念的异同辨析两个角度,阐述、界定了我国行政收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体描述了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立法现状、行政收费分类的现状和行政收费执收的现状,透过现状点明了我国行政收费立法和实务的滞后和类型化法治体系的缺失。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的行政收费类型化法律规定,论述了其制度的优越性和指导行政收费实践的巨大功能,提出我国应借鉴其法治经验,以构建我国行政收费类型化的法治体系来解决行政收费混乱问题。其次,论述“类型化”有助于规范行政收费的体系和操作实务,从内涵、分类、类型化三个层次介绍了类型化的基本理论。使用类型化的法理理论指导行政收费体系构建的操作过程,提出类型化的“层级性”、“倾向性”有利于明确行政收费的内涵、剔除异类,归纳同类,类型化的体系严谨性有利于打造行政收费类型化的法治体系。此外,类型化方法还可以指导行政收费的法治实践,顺畅行政收费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收费的执收行为,使行政主体的行政收费活动更人性化、法治化。将类型化方法运用于行政收费的分类,核心问题在于打造判断的标准,它由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和内部细分标准三部分组成。规制行政收费类型化的实质标准主要是公平原则和“归属于个人”原则,前者主要着眼于行政收费的平衡价值,通过征收行政费用来平衡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利益,通过收取不同额度的行政收费平衡不同受益者之间利益,“归属于个人”主要从受益相对人的特定性、给付的可分性、给付的排他性三个维度构建行政收费的特质。形式标准则主要包含行政收费主体合法、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这两方面,它们是行政收费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仅仅划定行政收费外延是不够的,还要细分其内部的种类,以廓清行政收费的概念。本文提出,规制行政收费类型化的细分标准是行政主体对待给付的内容,并从该标准的合理性、简洁性、灵活性三个层次进行了分析论证。以对待给付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收费划分成三大类,即管理性收费、资源使用性收费,以及兜底的其他收费。管理性收费,指行政主体依法应相对人的申请,为其个别利益实施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取的费用,如考试费、证照费、手续费等;资源使用费,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取的相对人使用、利用国有资源、公共设施的费用,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此外,将无法归入这两类的其他行政收费类型统统归入其他类型。最后,通过借鉴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行政收费法律体系设置,提出构建我国行政收费类型化法治体系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行政收费法律,提纲挈领地规定行政收费的框架性原则、指导性原则,统领下位法的制定实施;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全国性的行政收费类型、行政收费构成要件、征收标准等;地方性法规则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相关规定,而地方确需设立特定行政收费项目时,制定本区域内的行政收费法规,具体规定行政收费项目的构成要件、征收标准等;矫正和调整部门规章在行政收费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功能归位,发挥部门规章细化、规范各类行政收费的具体构成要件、指导行政收费实践的功能。在行政收费实务的方面,着力规范行政收费执收的类型,通过《行政收费法》进行规定,杜绝行政乱收费、优化执收管理、提高行政收费的法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