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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相关制度性研究最早始于二十世纪初期,1954年《国际防止油类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际合作的正式开始。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发展迅速,国际合作日益活跃,1982年作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全面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条约形成了体系,确立了一套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制度。许多海岸国家通过努力尤其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推动下,缔结了一系列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后在区域投资上达成协议,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必将使一体化水平更进一步,然而,领土纷争所带来的政治利益分歧,致使区域内各方在合作保护海洋环境上意愿的缺失。1974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导“区域海洋规划”以来,东盟各方最重要的合作就是2002年“扭转南中国海及泰国湾环境退化趋势”国际合作项目,区域海洋环境法律制度构建进程的缓慢使得学者关于构建中国-东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停留于分析各方经济利益进而提出构建法律制度的构想上。对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国内大多数学者局限于基本理论和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WTO之间的关系上,并没有涉及国际环境法的所有领域和问题。学者们在分析这些理论的内涵和主张及要求的基础上,研究涉及国内的具体法律的实施和遇到的问题。中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如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促使学者对于海洋环境法的研究更加注重与国内法的结合。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受国际环境法的约束,找到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路径,具有很强的功利性。本文论述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中国-东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概述。主要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立法进程和中国与东盟各自的海洋环境保护及其合作现状。第二、三部分是对构建中国-东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进而研究中国-东盟构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路径和模式选择。第四部分,主要涉及中国-东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结合中国-东盟区域海洋的具体环境问题,借鉴其他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经验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