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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公共管理运动起,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聘任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于2006年起颁布并实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为地方政府开始采用聘任制招录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签订相关聘任合同,广泛引入各类专业知识人才,有力地打破了公务员职务的常任化,促进并鼓励了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考核制度作为人事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录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项目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当前,以《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和具体聘任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各级政府基本上是按年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考核。一些聘任制公务员改革试点省份在根据当地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化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与考核办法,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考核工作逐步趋于科学、合理及可操作,使得考核结果的应用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聘任制设置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为广大公务员树立起应有的职业危机意识,从而有效提高公务员系统整体的工作服务质量。而这一初衷能否落实的关键,就在于其考核制度的实施上。由于我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实施时间短、缺乏足够多的成功案例,考核制度中有待完善或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不少,如考核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考核指标设计还不够合理、考核结果及其应用还未充分体现民意等。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由我国的传统行政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缺乏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所造成的。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从程序、方法、制度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措施和策略,主要包括:进一步健全完善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各个岗位进行具体分析,设立科学量化的考核指标,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客观公正的对被考核者进行考核;对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引入多元化主体,有效减少内部评价的单一性;制定民主化、规范化的考核程序,规范考核全过程,提高考核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对考核制度引入全面监督机制,重视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反馈并有效运用考核结果,赏罚分明,充分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的工作动力和积极主动性。希望通过本文,为我国聘任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