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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垄断权,拥有这一权利和对其进行正当的行使都是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激励创新,反垄断制度旨在维护竞争,这两种政策都是现代各国的重要政策选择,而二者之间却需要协调。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的结果,也应被视为国家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制度而付出的代价,反垄断法应当接受。然而,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是有限度的,因为这种权利一旦被滥用,即有可能带来限制甚至排除竞争的恶果,这与国家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标与宗旨背道而驰。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竞合、规制及冲突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处于萌芽状态,从完整意义上看,甚至可以说是近于空白。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间的关系,尤其是反垄断法是否应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与保护有着不同的意见。反垄断立法过程中,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问题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或者只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知识产权是适用的例外,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说是已被认定为合法的垄断权;也有学者坚持为了更加严格地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与保护,应当将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还应做出足够明确的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应用。自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中称为“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就成为一个全新而意义重大,却又充满挑战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主要见于第55条,从其规定条文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契合点。目前,对滥用知识产权造成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仍有困难,究其原因不仅因为这还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领域,还在于从全球范围来看,国家、企业或个人层面所推进的反垄断战略都是以自身利益为本,权利人或潜在侵权人都旨在充分利用规则以谋求更大利益,因此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成为了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换言之,反垄断领域本就较为复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作用之后,就更为敏感。本文以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为切入点,旨在探讨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第一部分为理论背景分析,介绍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矛盾与协调,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分别进行一般性分析,总结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竞争间的基本关系。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的正当使用与滥用的法定界限进行区分,介绍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及后果,以及知识产权法、民法、反垄断法等部门法分别对其作出的规制。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滥用造成垄断的具体认定,将我国的规定与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等的规定与具体做法进行比较分析。最后,作者在第四部分中以互联网行业为例,通过法院已作出判决的代表性案例,分析了我国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滥用造成垄断的否定性态度,并提出改进我国相关制度的进路与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