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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架构是现代商业文明的成果。在广义上,信义义务是指施信人基于对受信人的信任,将其自身事务委托于受信人管理、处分,而由受信人对施信人承担管理事务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公司制度构建中,由于董事与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隔阂,因此将信义义务引入公司治理中是一项有益的创设。由此,在公司层面就以信义义务为链接枢纽,形成了公司本身、股东和董事三位一体的层级构造。这一法律人创设的公司核心治理体系为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活动的发展创造了持久而有效的典范。然而,事无百世不移之理。这一治理制度在有效运行数十年后,已开始出现适用危机。尤其以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为最有力之明证。此次金融危机之爆发,实则是公司董事失信于人的后果。在以证券化为导火索的危局中,金融机构的董事早已不再对公司负担忠诚义务;在商业判断原则的强势保护下,注意义务似乎俨然沦为了空洞的口号。此外,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资本构成正在发生革命性变化,股权投资者已经不再是公司唯一或者主要的资本投入者。在很多情况下,股权资本已经让位于债权资本或人力资本,尤其是在以借贷资本为核心资产的金融市场,金融从业主体如银行、信托机构、基金公司等均是以债权资本为公司事业的基础。因此,变化了的公司资本组合需要变化了的制度供给。换言之,债权资本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显然也很有动机参与公司治理。尤其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危机时,债权人的风险相较于普通股东更大。这是因为,危机公司的公司资产可能已经仅限于债权人资产,债权人成为了公司真正的剩余索取权人。更重要的是,现代公司法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众多公司事业参与群体以合同为纽带而组合成的合同束。在这一集约合同中,每一不同的主体都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显然,公司不能简单的被归为股东之投资工具。在公司合同主义者眼中,公司理所应当是一个所有具有参与利益的多主体的广义契约网络。无独有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恰如其分的响应了这一公司定义的“新式思维”。非但如此,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宏大视界下,以经济学视角看待公司治理已经不再新鲜而另类。作为经济学重要发展分支的行为经济学以其心理学和经济学融合分析范式而闻名已久。晚近以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并非是理性的经济人,人应当是而且只是现实人。作为非纯粹理性的现实人,人们的行为和决策势必不完全以利益最大化和理性思维为基础。基于此,对董事的经营决策行为的判断不能继续困囿于一厢情愿的经济人的假设。事实上,董事徇情决策、群体思维、偏好利差等非理性因子均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左右着董事决策的效用。因此,在金融创新、公司治理现代化需求以及董事非理性决策的三重压力下,传统信义义务的制度结构已然难以自足,“变法”董事信义义务成为必然之举。在“变法图强”中,有三项举措值得考虑和借鉴:其一、扩大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范围,将债权人等利益群体纳入考虑范围;其二、细化董事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决策时考虑公司层面各方的更广泛的利益诉求;其三、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从而填补在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的广袤空白地带,使董事非诚信的怠政、疏忽大意、非纯粹动机得到有效遏制。对董事信义义务的重塑是基于公司治理品质提升的现实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公司法的时代适应性品格。在公司层面,一旦股东、董事、其他利益相关者均能顺畅得获得其参与利益,则公司法治的锦绣或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