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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规模经济效益的突显,我国的企业集团化发展十分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经济主体中大量关联企业的出现。这些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资本参与、人事安排或者对财产的持有使用等纽带建立了紧密联系,因而与单一公司相比具有一定优越性。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却使得关联企业的外部债权人承受了更大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在从属企业破产时,由于有控制关系的存在,信息的不透明,控制企业的债权相对普通债权人债权在取得和实现等方面都具有天然的优势。如果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与从属公司有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在从属公司破产时,却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对外部债权人来讲是有失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控制企业的利益与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呢?针对这一问题,“深石原则”就是其中一种积极的探索。该原则源自美国的深石公司破产案,其通过将控制企业债权劣后受偿的方式,实现破产债权清偿的实质平等。随着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逐年增多,我国是否应引入“深石原则”解决从属公司破产分配时面临的困境?“深石原则”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冲突?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规则?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实证法以及图表法等研究方法,通过三大部分来论述“深石原则”在我国公司破产领域的适用。第一部分介绍“深石原则”的基本理论。首先,通过引用不同学者对“深石原则”概念的表述,总结出“深石原则”的具体内涵;其次,从研究“深石原则”的特点,确定其与其他原则的区别;最后介绍“深石原则”的法理基础,为引入该原则做准备。第二部分研究“深石原则”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于滥用公司控制权使公司法利益上的失衡,控制企业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漏洞,以及我国相关现行立法的不足,引入“深石原则”是极其必要的;“深石原则”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契合程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的初步探索,说明引入“深石原则”是可行的。第三部分分析“深石原则”在我国如何构建的问题。该部分从立法体例安排出发,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术观点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详细阐述了我国如何构建“深石原则”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