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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肇始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涉及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的保护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两方面,并竭力衡平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动产物权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立法中已有定论,但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各国民法规定却不统一,在理论研究方面各国学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亦是见仁见智。不动产一般价值较大,不动产物权稳定与否更关系国计民生,因而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不仅仅是简单的变换一个法律名词,更涉及到法律制度的选择,意义重大。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不仅首次将善意取得制度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更独树一帜将不动产与动产均纳入善意取得之适用范围,以期建立“一体化”模式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在国际上尚无前例是一次异于别国的革新。此种模式固然新颖,然有无不当之处值得探讨。首先,制度架构方面,不动产与动产在天然属性、公示方法等方面有诸多差异,《物权法》将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统一规定掩盖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应怎样协调制度内部关系;其次,制度理论适用方面,构成要件过于原则化,对于相关重要概念如何准确界定;第三,司法实践运用方面,是否无论何种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规定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的范围。论文第一章绪论首先叙述了一则不动产善意取得案例,并对案件争议焦点做总结分析,进而引出文章将要探讨的主题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第二章不动产善意取得概述先就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相关基本概念作出厘定,然后对国内外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比较法观察,最后分析了我国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社会经济基础。第三章对我国的不动善意取得制度设计作了分析,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律救济以及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关系阐释方面作了论述。论文第四章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适用和司法实践适用中的难点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理论构想,以期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更好适用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