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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工具,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促进了整个基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是一片空白。私募基金监管的盲点,再加上其本身运作形式隐蔽、长期处于地下状态,所以其潜在的金融风险势必会成为威胁我国基金市场稳定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使之在规范中求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法学的角度,采用实证研究与比较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运作及退出为研究主线,着力探讨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提出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设想。本文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从私募基金的定义出发,进而分析了它的特性,从而揭示它不可或缺的制度需求——监管。然后确立了对它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管机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私募基金设立应采取的审核制,各主体参与私募基金需具备的资格条件,私募基金的资金准入规制以及私募发行的标准。对私募基金监管,准入制度十分重要,只有严格把关准入,才能使之规范运作。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规制。私募基金的运作与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密不可分。可以说私募基金运作的好坏直接取决于托管人和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确保私募基金高效运作,对托管人、管理人的约束机制必不可少。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和信息披露也至关重要。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私募基金退出的法律规制。既然私募基金有准入制度,那就有退出制度。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私募基金退出的各种机制,重点分析了各种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