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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是重要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判词的制作,并在南宋进一步发展成熟。南宋的商品经济发达、民事交易行为频繁,由此而带来的是纠纷的增多,官府受理的案件增加,统治者为更好的化解矛盾,达到定纷止争、社会和谐的目的,要求审判官能公正的处理案件并制作法律文书;南宋由文官来担任地方官员,以此来弱化地方的力量,文官是通过科举考试而选拔出来,所以他们具备较高的文学素养、熟谙法律制度,也使得他们制作的判词水平较高。所以南宋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判词集,如《后村先生大全集》、《勉斋集》、《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其中又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代表,其是现存比较完整的南宋判词集,所以笔者以此为例来探讨南宋判词在结构、表达风格与表述方式、论证说理等诸多特点。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记载的案例,可以发现其结构形式多以引语、事实、证据、理由、判决结果、执行方式及期限构成。在叙述事实时,会直接予以叙述,或者夹叙夹议,在叙述的同时予以论证说理;南宋也重视证据,判官们会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原被告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判词中占据主要部分的即为理由部分,判官们会重视依法判案,而涉及继承、伦理、宗族家庭关系的案件则会以情理来作为裁判理由,使得判决结果更能令人信服。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判官也会不同处理,有的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有的则不予处罚,只是对其进行警示,有的案件为达到更好的处理结果则会以调解来结案。执行方式与期限也不会出现在所有的案例中,只是一部分会对此进行记载。南宋的判词在继承前代判词的基础上予以发展,由唐代以拟判为主演变为宋代主要为实判,语言也由骈体变为散体为主,但是也不会完全放弃骈体,而是骈散结合、适当用典;其也没有严格的格式、辞藻华丽的要求,所以语句都以凝练、严谨、庄重为主,务求达意;在表述方式上会采用叙述与议论相结合。南宋审判官们对论证说理的精彩分析,也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判官们高超的判案技术。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判官们会引用法律规定来说理,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人身关系的案件及二者相交叉的案件中都有表现,判词根据律令条文的规定来作出裁判结果;而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判官主要还是会以情理来论理,会依据公序良俗,亲情、伦理道德、宗族关系,人之常情,公理及礼义来进行说理,使得论证过程更能使人接受、符合儒家思想、封建教条的要求。法律史学界对南宋的判词及《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如婚姻制度、继承制度、遗嘱的规定、出嫁女与在室女、女婿的不同地位,或者其所表达的法律思想、情理法等的规定,而较少从法律文书学的角度来对《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南宋的判词予以研究,所以本文拟通过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的方法来研究《名公书判清明集》在结构、语言的表达风格及表述方式、论证说理方面有何共性,以此来总结南宋判词整体上有何特点,进而对南宋的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