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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共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结论。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创业投资基金概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前言部分说明论文选题的原因、意义,论文写作的过程及材料来源,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致谢。 第一章:创业投资基金概述。这是论文的基点,是在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再探讨其组织形式问题。本章又分为两节,第一节是投资基金概述,分析基金的概念、投资的概念、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特征,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本节是分析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基础。第二节是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其组织形式。在分析创业的概念、创业投资的概念的基础上,得出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在明确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内涵的基础上,继而具体分析影响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各种因素。 第二章: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型在国外是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选择。本章又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创业投资基金对公司类型的选择。本节分别对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对公司类型的选择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出其根源,得到启示,以资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第二节是创业投资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分析。本节具体分析了创业投资基金与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创业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第三节是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分析了创业投资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地位及职责,其中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第四节是我国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完善。具体从公司设立、资本制度、独立董事、投资方式、转投资、公司财务制度、存续期限、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第三章: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因为美国的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最为发达,因此本章以美国法的研究为中心。本章又分为两节。第一节是美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展及评析。第二节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 论文提要采有限合伙形式的法律途径探悉。 结论部分是本论文的主要结论: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应在立法方面完善和确立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具体来讲,对于公司型而言,我国除应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投资基金立法中予以确认外,还应对现行公司法作出必要修改,以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需要;对于有限合伙型而言,我国目前没有确认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因此建议对现行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增加有限合伙以及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内容。在未进行新法制定和旧法修改前,建议投资者可以考虑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组建创业投资基金,以适应目前的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