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州县审判中的“沟通”——以“自理案件”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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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习惯性地将沟通理解为交谈、交流,而这实际上只是对“沟通”的狭义的认知。沟通心理学,则采用一种广义的沟通视角,认为沟通小仅包括言语上的交流、文字信息的传输和理解,还应该包括一切能够引起人们思维意识变化的信息刺激及其相应的信息解读。例如,马路上的红绿灯或斑马线,广告标牌,安全标识,制度文件等,它们都是因为沟通而存在,都属于沟通活动的范畴。狭义地理解沟通活动,常常使人无法有意识地加以运用相关知识和原理,甚至有违沟通的基本原则。   依此而论,司法审判自然也属于沟通,比利时学者马克·范·胡克甚至提出了一种沟通主义法律观。有效的沟通要遵循沟通心理学的相关原理和机制,从沟通视角来看待司法审判,并用相关机制和原理来分析和改进司法审判,能够引导和促进司法审判的有效进行。   本文采用沟通心理学的研究进路,一方面,从广义的沟通视角出发,选取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若干沟通要素,主要包括主要沟通主体即州县长官的冠带服饰、仪卫、内在知识背景、外在要求、主要组织资源等,审判场所即州县衙门的外景和内景,审问活动中相关规定安排即放告受呈、批词受理(与否)、禁越诉和严上诉、差票开导、传唤、升堂仪式、时间、地点、审问方法等,判决活动即判决种类、判词结构及内容特点、批词特点等,试图从视觉、听觉、触觉、痛觉等多方位感官系统视角来全面分析明清州县司法审判中的沟通情况及其特点;另一方面,运用相关沟通机制和原理,对这些沟通作出技术性分析与评介。   而这一对历史的研究与分析,既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以此来反观“沟通主义法律观”,一方面,传统州县审判上的合法性论证以自身权威为基础和后盾,又兼及沟通性论证的某些要素;另一方面,现代司法裁决的沟通合法化的实现需要通过商议性沟通,而商议性沟通究竟如何产生?它又能否实现最终的目的?关于此尚且没有答案,而从沟通心理学的视角,结合明清州县审判中的沟通特点,也许会对回答这些问题有所帮助。另外,结合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对明清州县审判沟通的考察,即沟通往往是广泛的,存在多种沟通要素,也从而需要注意沟通说服中的“外周途径”,可以推论,在我国当前司法审判中就要适当注意法官后语和司法符号仪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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