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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依该新的立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新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确认并设立。大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该项新制度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专家辅助人制度方面的新立法规定,是我国立法者在经过漫长的司法实践并对国际刑事诉讼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和总结而形成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与实施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能够澄清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从而也有助于法官发现和指出鉴定意见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本文从专家辅助人概念着手,对专家辅助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辨析,并对专家辅助人的特征进行总结和概括,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念及内容进行归纳。进而阐明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领域设立,是符合我国目前的依法治国理念,并且能够让当事人在每一起刑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当然,我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借鉴,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最后总结而成的。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进行探析,对这些国家制度设立和运行中所存在优缺点进行评析和比较,这些对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都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弥补辩方质证中专业知识的不足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诚然,我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才刚刚确立不久,必然会存在不足之处和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相关立法者对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弥补其所现存的不足和缺陷。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后,发现其所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中,对于专家辅助人的称呼具有很多种,以至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二是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导致专家辅助人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三是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以至于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四是对专家辅助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五是对专家辅助人启动程序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六是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尚待优化。针对上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比如:我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称谓、专家辅助人独立参与诉讼的地位应该得以确认、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和条件以及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等等。以此希望通过这些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能够弥补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