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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以诉讼外的调解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调解制度,以此取代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指出了民事调解不仅包括传统的人民调解,而且包括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任务的行政调解;民事调解组织以具专业性的和独立性的民间组织和行政组织为主,辅之以具行政管理功能的非独立性行政组织;在对调解组织加以重构的基础上,提升民事调解的效力,建立民事调解制度与法院诉讼制度的有机链接,使中国的非诉讼调解制度在现代法制环境中,真正成为一种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