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对中国和日本有关表达自由制度发展的观察。 当前的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社会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转型期。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要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出了广泛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 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宪政。政治文明离不开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权及其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价值。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表现在,在公民社会中国家通过公民的良知保持活力,而公共讨论是形成和维系公民社会的基础,表达自由则是开展充分的公共讨论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媒体的表达自由。 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又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道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这些公约都提出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 表达自由的开放程度,决定了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走向。一个社会表达越自由,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愿望和程度就越高,社会就越民主;而越禁锢言论,表达越不自由,社会就越走向专制。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虽然在文本层面引进了西方的宪政制度,却在表达自由方面遵行封建传统予以禁锢,以致日本走向专制法西斯军国主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反过来说,一个社会对表达自由的规制形态,又决定了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 对表达自由的规制,不同国家,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路径和选择,现代民主社会主要通过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随着大众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和信息传播量的剧增,使控制表达自由的行为变得日益困难。随着技术的发展,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如今分散化的、多点化的传播方式,使得对媒体的事前控制变得困难而缺乏效益,建立完善、明晰、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对媒体的表达进行事后控制才是可行的、有效率的管理方式。 中国和日本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都致力于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均大量参照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文本,构筑本国的法律制度。表达自由观念从本质上说是来自西方的文化与法律,在中国和日本都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中国和日本都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继受国,而非发源国。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和日本属于远东法系。 中国和日本,其传统文化特征都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宗法社会。相对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言,更加强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宪政思想是对公民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的文化。对深处东方文化、具有崇尚义务而忽视权利传统的中日两国,表达自由所包含的天赋人权的权利观理念,都是来自于西方的舶来品。两国都是在面临西方的入侵与抑压时被迫选择了西方的观念与社会法律文化制度。在古老的东方文化土壤上,是否可能与现代西方的法治观念相结合,结出现代法治的果实?如何改良文化土壤自身的资质,使之更适合现代法制制度,这是东方国家一百多年来一直苦苦探索的问题。 从文化的角度观察中日两国如何在传统的东方文化中植入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如何进行制度的选择、制定相关的文本的,尤其是如何运作这些制度,如何实施这些制度、如何解释这些文本,最终这些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如何融入传统的本土文化,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比较与厘清,是一个有趣的尝试。 本论文认为,从文化的角度看,引进一种外来文化一般会经过三个层面:即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制度文本的选择)、制度的运行(文本的阐释)及观念的改变(文化的融合)三方面。 观察日本及中国引进宪政、引进有关表达自由制度的过程,日本已经经历了制度的引进和建立(制度文本的选择)、制度的运行(文本的阐释)阶段,开始进入观念的改变即文化的融合阶段,这是通过大规模的经济发展与普及国民教育来进行的。中国近百年来的表达自由制度的发展,却始终停留于第一个层面。中国真正提出建立法治社会是始于文革后的改革开放年代。因此,从上述三个发展层面观察中国和日本的宪政发展,中国尚滞留于第一个阶段,而日本在二战后,在第二和第三两个层面得到了相当的发展。如果说日本在表达自由的保护方面发展到了第三幕,即已经进入文化融合的阶段,而中国才刚刚开始了第一幕,并正在准备进入第二幕,时时还可以观察到文化抵抗的痕迹。日本的发展过程也许可以作为中国的参照与借鉴。 在中国近百年的宪政引进历程中,在表达自由制度建立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这场运动的初期,都是以精英主导为特征,作为社会精英的知识分子站在变法维新的第一线。由于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与响应,加上知识分子力量的弱小与脆弱,使这场运动多次以失败而告终。进入新中国以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急速发展,教育的广泛普及,民众的权利意识日益普及和提高,通过个案的比较可以观察到这一点。有关表达自由的要求在民事个案中的出现,表明中国的宪政运动终于有了自下而上的要求,宪政思想包括表达自由的思想终于有了广泛的民众基础。 本论文试图从文化的视角切入,选择了表达自由这一特殊的角度,去观察中国和日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所经历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同为亚洲东方文化的中日两国,在表达自由方面的制度选择、有关法律文本的制定、表达自由制度的运行实施状况以及观念的普及等方面的观察、分析,对比中日在接受来自西方的表达自由观念时所走过的历程。同时通过对与表达自由相关个案的分析与描述,观察两国如何对待表达自由这一社会文化中的事实,了解表达自由这一观念形态在东方文化中的发展路径。本论文将采用从面到点、从一般到具体的方式的点面结合的方法,以实证的比较研究,探析文化对表达自由制度发展的影响,以及表达自由对于文化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