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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体制的调整与转型,加快了建筑市场自由竞争体系的形成,使得政府在建筑业市场监管方面更趋向于自主化、外在化。但一定程度上,由于建筑业市场监管方式的落后、市场主体自律的偏差以及市场内在运行机制的失调,导致了我国建筑业市场监管与正在转型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互不兼容,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在建筑业资质监管方面,挂靠、转包等违法现象的存在,就是现阶段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问题存在缺陷的主要表现。特别是近两年来,这种现象的日益增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甚至社会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如何将建筑业资质监管制度的革新与完善,领会建筑业资质监管的意义,找出我国建筑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建筑业资质监管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的建筑业资质监管的完善提供相应的参考,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的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后才开始初步建立。目前,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在国家层面也仅仅是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这部行政法规为主,法律位阶不高,至今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对其制度化、规范化。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当前我国建筑业资质监管中的监管主体混乱、监管内容不足、监管方法落后等等,着实令人担忧。而域外主要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监管方式上,对建筑业资质监管已经相当成熟、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我国有针对性地学习与借鉴。为消除建筑业资质监管存在的问题,稳定建筑业领域的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必须从法律依据、监管机制与监管保障等方面共同入手。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政府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创新内容,整合当前所有关于建筑行业监管的新兴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设计适应与建筑行业发展要求的法律监管制度;其次,在监管机制方面,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建筑业资质监管主体与建筑业资质监管制度,明确建筑业资质监管责任;第三,在监管保障方面,政府应当加强建筑业资质监管的社会监督,并通过工程担保方式提供监管保障,以全力推进建筑业资质监管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