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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主要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2009年到2013年五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的价值相关性。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的结论:综合收益从理论上更加符合经济学关于收益的定义,也更加符合现代会计观的公允价值计量实践。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其他综合收益对股价具有显著的解释作用,说明资本市场对于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给予了定价。本文还发现,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资本市场给予了应有的估值修正,并没有锁定账面的数值。对于其他综合收益重要组成部分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母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股价具有显著的解释作用,而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母公司应享有的份额对股价没有显著的解释作用。 在文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通过综合实证分析结论,梳理综合收益的理论内涵,提出国际趋同视角下的四项建议:(1)建议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计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具体组成部分。(2)建议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窗口指导。(4)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准则的过程增加企业人员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