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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侦查法理学的角度看,现代刑事侦查学是由侦查价值论和侦查构造论所构成的。侦查价值论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及其在侦查中的冲突和选择为研究对象;侦查构造论则以由一定的侦查目的观所决定的,通过一系列侦查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辩裁三方法律关系及其矛盾调和为研究对象。作为侦查构造论研究对象的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是刑事侦查活动运作的中轴。自六十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观念和诉讼模式学说之后,有关诉讼价值论和构造论的研究逐渐展开,作为刑事诉讼分支学科的侦查理论也随之形成诸多观点和学说。故而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和面向刑事侦查改革研究侦查构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走出注释法学樊篱,投入理论法学原野的途径。 本文认为,在我国研究侦查构造的基本思路应当是:首先,以侦查目的为基点,研究侦查构造论的基本理念;其次,立足我国现有侦查构造的缺失,探讨这一构造的具体运作。因而,本文大概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明确侦查构造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侦查构造理论的不足,紧接着第二部分以侦查目的为基点对侦查构造加以定位,从而第三部分在侦查目的与侦查构造相互的辩证关系上在第四部分对侦查构造理论加以重构。 关于侦查构造,文中指出是由一定的侦查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侦查程序的一系列诉讼方式所体现的侦查活动主要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本文并没有对侦查构造的基本类型加以阐述,而是直接概括出其不足之处,这是因为以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构造论,与以审判程序中的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功能为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功能论,以及与侦查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为研究对象的侦查法律关系论,均有不同。 我国现有侦查构造理论具有构造类型理论难以概括的基本特点,即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侦查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决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双方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