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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保险利益自18世纪诞生以来,一直在保险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涉及的问题有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标的的确定、赔偿限额、保险价值,更复杂的还牵涉到复保险、超额保险等问题。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在我国起步较晚,研究基础较薄弱。但在英国、美国、日本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因为研究起步早,现已发展得比较完善。我国虽然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良制度、原则及规范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形式上较为完善的保险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是无法解决一些棘手的问题。1995年颁布的第一部保险法因为立法不成熟,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存在疏漏,在实务纠纷中引起的争议较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对相关制度也做出了极大的改进,但仍存在可改善的空间。基于此,本文在大量查阅资料及学习研究了保险利益学说和著述之后,运用比较法学、实证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着力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基本含义、保险利益的要件及种类、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何时、保险利益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评析,以期能更加深刻彻底的了解保险利益这一基础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保险法的相关制度的完善抛砖引玉,献一份绵薄之力。在序言之后,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对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研究保险利益的概述问题,包括保险利益的概念界定及各学说纷争并通过对保险利益概念的阐述对其功能进行分析,对其存在的意义进行陈述。保险利益应被视为保险利益享有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其具有预防赌博和防范道德风险之用。第二部分研究保险利益的要件及种类。保险利益的要件、性质是决定某一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的关键标准,意义重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构成保险利益的某项利益需为经济上的、确定的、合法的利益。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要件为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第三部分研究保险利益的存在。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及其存在的时点。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问题是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区分,来确定保险利益究竟归属于何人。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问题则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必然导致法律对其存在时点的规制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须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享有,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则须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就享有。第四部分研究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利益的有无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保险利益的移转会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如会是如何影响的。保险利益不存在时,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取得保险赔偿金,而非合同的无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若发生保险利益的移转的,财产保险中一般权利义务同时移转,而人身保险一般情况下不发生移转,但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