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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成为实践中普遍流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消费方式中,消费者基于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居住地点变动等种种原因常常单方要求解除。此类服务合同在债务内容的无形性、返还的不可能性、当事人信任关系的重要性、服务瑕疵判断的困难性等诸多问题上,都与传统的以特定物买卖为中心的交易方式存在很多差异。因此,这类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基于何种原因可以解除,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如何,理论与实践存在诸多争议。在判断消费者单方主张解除的法律依据时,需结合考虑预付式服务合同的特性。在该类服务合同中,商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需考虑从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消费者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此时可能存在违约方行使解除权的空间。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范畴,依据《合同法》第124条规则的正确理解,又考虑到在此类合同中信任关系对合同维系的意义,可准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规定。若消费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对于已给付的服务,无法恢复原状,消费者需折价返还。此外,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履行利益,且受损害赔偿需受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调整。实践中,关于折价返还的价格标准以及履行利益如何计算,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讨论:若消费者因商家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消费者不可归责,可享受订立预付卡合同的价格优惠,因此其享受的服务项目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折价返还;若消费者以“不能强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得以行使违约方解除权,消费者需赔偿商家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经营利润与原合同存续期间预付款总额对应的利息。至于商家已提供的服务,应按照优惠价折价返还,若按原价折算将可能与损害赔偿重叠,导致商家获得的利益超出履行利益的范围。若消费者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可得准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都认为消费者单方解除时,商家就已履行的服务内容可以向消费者主张报酬请求权。任意解除有偿委托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得以请求任意解除后剩余期间的报酬。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向委托人主张报酬时需以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务为前提。故针对尚未完成的事务,受托人若欲主张报酬,则在解释上的障碍。运用风险负担规则的相关原理,因债权人存在可归责之处而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时,不应免除债权人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故受委托人得以请求任意解除后剩余期间的报酬。对于预付卡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格式条款“一经售出,不予退款”、“非本公司原因引起顾客退卡的,原则上不予退款”,将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判断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是否具有相互对等性,从而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