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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纠纷在典型案例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实务审判中积极探索着解决二者冲突的途径。二者冲突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觊觎在先商标或企业名称所积累的信誉和品牌价值,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从中牟利,进而导致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另一类行为人使用在后标识本身并没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通常由于历史原因或在先标识的弱显著性所导致二者冲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间的无缝对接,在法律体系还未完备,冲突解决方式还未统一的情况下,法院在审判中探索出了根据个案平衡两权利益、平息争端的解决方式。本文中,笔者侧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总结实务审判中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论述了以上两类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相应解决途径,同时在总结学者理论的基础上,对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类型及原因的理论探析。首先,从概念上讲述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联系与区别,明晰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性质均应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同时,罗列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类型,以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其次,分析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原因。笔者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之间冲突的存在,继而从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分析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原因。造成二者冲突的主观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权利的不规范使用;而客观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客体的无形性,企业名称与商标功能上的趋同性,以及法律规范与司法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第二章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司法审判分析。首先,分别阐述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适用现状和司法审判现状。本文强调从实证角度研究二者冲突,因此,在立法现状中梳理了分散于各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法条,并论述了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针对司法审判现状,本文对近几年来大量有关案例进行统计,指出权利冲突所占比例以及冲突严重程度。其次,本文结合法院的审判文书,阐明法院对于企业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认定,并发现现行立法和判决均侧重于对商标的保护。再次,对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一为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混淆、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为主观恶意。最后,融合《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提炼出法院对于商业标识之间判定侵权的共性与差异,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认定上存在的差异。第三章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域外立法与解决机制比较。主要论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解决方式而言,国外立法例的做法可资借鉴:在法律中将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定性为在先权利的一种,在后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冲突,或者不引入在先权利概念,直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及立法完善。在冲突解决途径上,目前法院倾向于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以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准,鼓励商业标识之间的共存。因而,本文详述了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共存条件。关于立法的完善方向,笔者建议:一、对商业标识立法进行体系化,以主导式法律模式解决商业标识冲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方向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罗列不规范使用商标或企业名称而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典型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入商业标识反淡化理论,规定防止市场混淆等原则。三、《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需紧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主导式法律框架下对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进行补充规定的法律。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素材上,以研究大量的司法审判文书为基础,探析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的冲突现状。与其它相同主题的论文相比,本文的论证方法更侧重于实证研究,从审判文书中提炼、分析此类问题,提出的解决途径更贴近司法实践。从内容上说,本文详尽阐述了作为二者权利冲突解决途径之一的共存,讨论了共存的类型、条件和方式。也就是说,本文并没有局限于老生常谈的商标与商标之间的共存,而是进一步探索了商业标识中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共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