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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公司法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可以根据公司设立的不同阶段分别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每个公司成立之前要经历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设立过程,这个过程即为公司设立阶段,其是公司制度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阶段,公司设立最终产生两个结果:公司设立成功与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无效和公司瑕疵设立两种情况。公司设立失败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是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中经常被人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仅仅只考虑债权人在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利益而不考虑公司设立失败后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将会危害市场中的交易安全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同时容易造成某些市场主体的不当得利,有违市场公平的原则,因此我们要加重对公司设立失败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认识程度及对其的保护力度。公司设立失败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公司设立无效和公司设立瑕疵。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了或买卖或租赁合同债权人、任职合同债权人、认股合同债权人和侵权之债债权人四种类型,本文根据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瑕疵设立两种情况,参照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提出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意见,以求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完善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