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研究对象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vedan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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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活动是居间合同法律实践中最常出现的一类居间形式。而房屋买卖居间通常又以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为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基本内容在于要求经纪机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经纪机构就订约有关事项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义务的主要方式。本文从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及实践问题着手,拟通过分析经纪机构如实告知能力上的特殊性,结合房屋买卖居间涉及的信息类型特征,系统研究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和信息真实性标准。  第一部分通过探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买卖居间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问题。本文发现,当前法律和相关规定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机如实告知义务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能力特殊性缺乏系统的认识,存在可适用性欠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具体应当告知的信息范围认识不清和对信息真实性的评判存在较大分歧。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房屋买卖居间人在如实告知能力上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基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具体处理房屋买卖居间事务的经纪人员的房屋买卖居间专业人士特性,以及委托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外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行为的高度信赖两个方面的特征,可以从抽象层面得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告知能力应当高于普通的民事居间人。  第三部分具体研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从明确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抽象信息范围入手,结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屋买卖行为认识上的专业性,再按照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条款类型的区别,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进行具体的类型化。本文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发现可能对委托人缔约意思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这些信息。  第四部分探究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告知信息真实性的标准。从厘清主观如实告知和客观真实告知的理论争议着手,研究经纪机构为保障告知信息真实性的所应当运用的不同专业技能。结合经纪机构专业技能的运用义务,以及根据告知信息在确定性上的不同,系统清晰地构建经纪机构如实告知信息的真实性评价标准。本文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当保证事实信息的客观准确性,并应当合理注意评估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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