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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制度是人大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是地方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在探索人大监督权行使方式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随着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颁布,执法检查制度被法律正式认可并固定下来,执法检查不仅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人大的一项法定权力。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在过去三十年的发展和探索中一直在变革和完善,随着新时代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原有的执法检查制度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人大执法检查制度概述,分别从人大执法检查制度的概念、法律效力、作用、发展历程和检查程序五个方面概括性介绍我国人大执法检查制度。其中着重论述人大监督权的相关理论,进而为论述作为人大监督权行使方式的人大执法检查的概念和法律效力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后文论述人大对司法机关和监察委进行执法检查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不同类型国家机关执法的特征及人大在对不同类型国家机关的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的是,虽然人大执法检查是按照法律来进行检查的,但是不同的法律其执行机关是不同的,人大执法检查会因检查的法律不同而面对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而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因工作机制不同其执法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人大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国家机关执法的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措施。本章将国家机关按照职能划分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委,并分别对上述不同类型国家机关执法的特征以及人大对上述国家机关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分析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执法具有基础性和广泛性特征,人大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存在检查主体人数不足、检查选题缺乏具体规范、检查方式缺乏科学性、检查效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分析司法机关,首先指出《监督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人大有权对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然后分析司法机关执法具有独立性特征,独立不仅表现在对外独立办案,内部办案人员也是相互独立的,还厘清了人大执法检查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指出了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检查存在检查频率低、检查很少涉及司法工作主要内容、检查方式单一、基本没有检查效果的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剖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大为了避免陷入个案监督的争议,不对具体案件进行检查,但是司法机关的主要工作恰恰就是审理具体案件,不涉及具体案件就会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变得流于形式。三是分析监察委,指出了监察委执法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保密性特征,阐述了人大应当对监察委进行执法检查的合理性依据和合法性依据。第三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不同类型国家机关执法的特征以及人大对不同国家机关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客体、检查方式、效力保障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完善措施以及探讨对监察委进行执法检查的可能措施。对行政机关完善措施参考了河北“三项联动”执法检查的创新探索并结合了笔者参加行政机关验收检查工作的实践经验,主要从扩大检查的参与度与增强检查的科学性方面提出人大对行政机关执法检查的完善措施。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的完善措施力求避免个案监督的同时又不让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流于形式,提出了在不影响司法机关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执法检查措施,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检查来发现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合理的程序予以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还探讨了人大对监察委进行执法检查的可能措施,根据监察委党政一体和执法保密性的特点,提出了人大在对监察委进行执法检查的时候可以采取联合党委共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党内法规相衔接的措施,为学者研究如何对监察委进行有效监督指出了一条可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