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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物证的作用毋庸置疑,在司法实践中,物证扮演着日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物证要得到法庭的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以审查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此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其是控辩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证的重要途径。质证作为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他们各自的理论研究及制度设计都自成体系,有自己鲜明的特色,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由于其各自内在的缺陷,在借鉴的同时我们需要加以分析,吸收两大法系质证制度各自的长处,结合我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物证质证制度加以调整和完善。英美法系的控辩对抗式质证程序注重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作用,法官的作用消极,有繁琐复杂的技术规则来指导、约束控辩双方的质证行为,诉讼效率较低,被告人对律师的依赖性极强,案件的审判结果往往依赖于律师的水平高低,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消极影响,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大陆法系的法官纠问式物证质证程序注重发挥法官的主导作用,法官必须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控辩双方的作用仅仅是法官职能作用的补充。在纠问式程序中,法官主持案件调查,诉讼效率较高,但限制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发挥,法官职能重叠,易受检方观点的影响,同样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两种质证模式各有长短,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出现了混合质证模式,大陆法系反思了法官纠问制度的弱点,在司法改革中积极吸收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英美法系则看到了法官纠问制度中法官职权作用的重要意义,在庭审活动中加强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权衡两大法系物证质证制度的优劣得失,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致力于构建一个能积极调动庭审中法官和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性的质证模式,笔者称之为“法官引导下的交叉询问模式”。在此模式下,充分发挥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使事实真相在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与法官的主动引导中得以及时揭示。有了质证的模式,在具体的物证质证过程中,还需要具体的质证规则进行规制和引导,增强可操作性,笔者通过物证质证主体、内容、原则、程序等几个方面对该程序下的具体质证规则进行了构建。另外,物证质证规则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