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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自1941年在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以来,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各国并根据本国实际建立起自己的欺诈例外法律制度。但在何为信用证欺诈、欺诈达到何种程度始能适用欺诈例外、出现信用证欺诈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适用欺诈例外的法律程序等方面,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差别,这是由欺诈例外制度依各国国内法建立、各国法律制度本身存在差别的本质决定的。无论各国如何构建本国的欺诈例外制度,均须尊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确保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手段的信用证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国欺诈例外制度建立较晚,有必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完善我国的欺诈例外制度。遵循上述原则,紧密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本文分四章就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着重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制度原因和类型。本章第一节在对各种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所有的信用证欺诈均为单据欺诈的观点;第二节在介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各国关于信用证的判例和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制度原因;最后,根据参与信用证欺诈主体的不同,将信用证欺诈分为受益人欺诈、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和承运人欺诈等四类。第二章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本章首先阐述了欺诈例外原则与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关系,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前提是尊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其次介绍了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过程及其基本内容。第三章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研究,也是论文重点着墨之处。本章首先介绍了欺诈例外原则在美国、英国及我国的适用,然后重点分析了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银行的拒付权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最后提出欺诈外原则可适用于信用证诈骗、欺诈例外制度须紧密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观点。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制度。本章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为主线,对我国的欺诈例外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