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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航空运输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争议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尤其是当发生航班延误和空难赔偿时,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矛盾极易激化。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规范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致双方当事人对于航空运输合同及其所规定的承运人应当负有的义务与责任在认识上的不一致。本文依据国内航空法律制度对航空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详细地阐述了航空运输合同在国内法上的概念、分类及其在表现形式上的特殊性。由于航空旅客定班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合同最典型的一种分类,因而将其作为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在承运人义务的问题上,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一章的内容以及目前航空运输业中比较热点的矛盾展开。同时,通过对承运人义务的探究,并对照航空运输业的实际运营模式,深入分析了承运人之主要义务在现行航空法律体系中的背景、性质及其承运人对该等义务的履行现状。由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除了承运人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以外,承运人对其所负其他主要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或者是有限度的,因此,在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旅客对履行合同的预期目的落空并非一定可归因于承运人对其义务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承运人对其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在侵权法上,承运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还将引起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承运人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根据法律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即使旅客的权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了损害,承运人仍得以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对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借鉴、比较,本文认为《蒙特利尔公约》代表了国际上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发展趋势。通过对航班延误、空难赔偿等航空运输纠纷中国内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分析,揭示出我国现有航空法律体系中的不合理性,并建议以立法的手段来纠正现有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在我国已加入《蒙特利尔公约》的背景下,并且在现有航空保险已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有效地分担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借鉴、吸收国际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制度,并且应当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所确立的准则,对国内航空法律体系中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