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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各个国家都相继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知识产权信息作为评价上市公司竞争力强弱的重要依据,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商标、专利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等信息,并且在2017年深圳交易所修改了众多行业规则,如《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格式》,同年还颁布了关于LED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指引,说明深交所已经逐渐关注不同行业信息披露的区别,并且对于技术创新的重大变化尤为关注。目前我国《证券法》对于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内容不明确、不统一,各类规范性文件较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披露此内容的体系。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经济活动加强,公司数量增多,上市企业在实践中披露知识产权的方式和披露程度等都存在诸多问题,急需完善。通过对2015年、2014年深交所的创业板信息技术行业的年度报告与首次招股说明书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中的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披露内容不完善,如上市企业在披露专利信息过程中,并没有披露专利的具体来源;披露的内容不统一,如上市公司混淆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的概念,导致有些企业以披露无形资产代替知识产权内容;并且披露的企业较少,在2014年统计的81家企业中,37家企业披露了专利信息,占比为45.7%;统计分析2015年的103家公司,有77家企业披露了专利的信息,占比为74.8%。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可能是:披露的主体在权利义务上的不明确,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在披露这些信息过程中,易于恶意串通,从而误导投资者;还有可能是制度上内容的不完善,比如关于披露知识产权转让、质押融资等信息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律漏洞;证监会的监督机制不到位可能也是原因之一,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证监会在监管上的效率与权责都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证监会的监督作用较小。并分析美国和日本关于知识产权信息的规定,建议我国应当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细则,以此来规范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主体,明晰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明确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合理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监管,从而完善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期保障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