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一项内容。虽然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的适用条件,但其在适用对象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因此,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限制减刑司法适用现状的前提下,基于立法和司法的双维视角,探求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路径。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调整不均衡的刑罚结构,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限制减刑制度是死刑制度的组成部分,经历了一个由“不得减刑”到“限制减刑”的确立过程,其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方面与减刑制度有根本差别。第二部分,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首先通过对200个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说明我国目前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情况。其次,详细论述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累犯要结合其前后罪性质,七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内涵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严重犯罪的、有组织结构的特殊共同犯罪。再次,阐述限制减刑的刑罚裁量思路。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是裁量前提,过程中要结合具体个案的从宽情节、从严情节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最后,对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限制减刑的裁量上进行区分。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前提下,应正确提取与适用从宽情节,当有法定从轻情节时,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三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现存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司法上,如司法适用混乱,变相成为案件缺陷的救济。另一方面体现在立法上,如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罪名适用过窄,实际执行时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服刑犯更生改造等等。第四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完善路径。鉴于我国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立法上应遵循明确、谦抑、灵活的原则,司法审判中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进一步明确限制减刑的刑罚执行程序;再次有条件地增设复权制度,并合理扩大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最后需要对年满六十周岁的罪犯慎用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