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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限制侦查权的滥用,保障人权,侦查监督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还有利于强化法律的权威,当今世界各国对此已形成共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监督制度较为完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主要有检警分立和检警一体模式。在我国,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主要通过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侦查活动等方面进行的。但是由于法律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不完整规定,不管是从立法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基本内容中欠缺原则规定、侦查监督主体地位虚置、侦查监督范围过窄、缺乏侦查监督保障机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不足等问题。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必须平衡人权保障和侦查的需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确立设置令状制度、司法审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等监督和监控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同样全面地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施加行政责任的形式进行监督、制裁。两大法系国家通过司法权制约侦查权,侦查机关如果不接受监督就要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我们完善侦查监督制度,首先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借鉴外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完善侦查监督的制度设计,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权威,扩大侦查监督的审查范围,增强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及监督效力。促使侦查机关维护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其诉讼权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同时也能够及时查实犯罪、维护公正,履行职权,这也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相符合。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监督主体地位、完善侦查监督范围、建立健全侦查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