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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焦点是公司僵局问题和该问题的救济制度。公司僵局是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公司在发展中由于决策者,主要是股东、董事之间僵持胶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公司发展陷于停滞的状况。公司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个体,公司僵局的产生,将对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社会等带来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司僵局、我国对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的不足及对国外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借鉴,完善我国公司僵局的救济之道。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及特征。公司僵局具有非违法性、非违约性,其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对抗,但究其本质,乃是公司有效否决权制度安排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矛盾造成。第二部分阐述了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因为公司僵局有可能对公司利益、公司股东和董事的利益、社会利益都造成损害,而此时私力救济出现困难,因此司法介入势在必行。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救济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新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均对公司僵局的救济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违背公司法价值、法条规定粗陋等问题,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因此,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公司僵局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需要明确救济制度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一方面完善现行的司法解散制度,一方面借鉴外国的强制股权收购和指定第三方介入制度,从两方面着手,最终形成多元化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