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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经营,希望自己的财产在基金管理人专业的投资管理下产生的报酬能高于自己经营管理财产的投资收益。在这个委托代理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出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谋求自身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发生。所以如何让基金置于阳光之下,充分调动市场各方参与者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不被侵占的讨论应运而生。 相对于世界发达经济体成熟的基金投资市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较短,尽管发展迅速,但毕竟仅有30年的发展历程,起步也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晚了近一个世纪,尽管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已达8.4万亿,基金产品的品种不断得到创新,基金市场已处于平稳发展阶段,但在法制建设、监管体系、基金管理人规范管理、投资者投资素质等方面还暴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离成熟经济体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运作还有一定的距离。 基金因其接受严格监管、信息透明度高、起始运作资金门槛较低的优势,已成为备受广大中小投资者青睐的投资方式之一。基金相关信息能以透明化的方式来呈现的本质原因是法律对其必须要进行披露的约束作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法律约束,促进基金竞争化运作的成熟度,从而提高投资者等相关当事人对证券业运作的直观了解和信任程度,是世界各国或经济体的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普遍做法,这种方式同样适用于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金市场。基金信息披露能有效帮助投资者对基金的实际价值做出判断,防止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的利益输送、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进而促进整个证券市场更有效率地运作,促使各种基金信息通过健康途径有效传播。如何通过我国现阶段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呈现的问题来有针对性地改善基金信息的披露质量,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核心内容。 本文从我国基金分别在募集、运作、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得出相关结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全和规范程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一段不断完善发展的道路要走。总体来说,只有基金市场的各方当事人都坚持不断提高自身水平,才能使我国基金业走上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披露责任时应该主动从高要求自己,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努力改善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基金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完善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针对目前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息披露体系。基金投资者可以增强自己的权利意识,提高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程度,同时注意加强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分析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和能力。针对基金信息披露涉及的最重要的三方当事人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具体建议,这些建议从满足基金的市场化竞争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来探讨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不仅在这方面提出改善的思路和方向,并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上。同时建议的形成不仅借鉴了国外成果,还尝试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基金市场的具体情形,提出了特别的改进措施,如建议设计衡量基金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指标、如何通过改进风险披露的内容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的理解和信任等方法。 总之阳光才是最好的消毒剂。没有阳光的信息盲区必然会驱使基金管理人把基金变为自身攫取利益的工具,而非为投资者谋求最大利益的工具。信息披露能使基金置于阳光之下,从而使基金管理人操纵基金为其攫取利益的各种不当交易无所遁形。同时,这种阳光也必须是全方位全覆盖的,即建立的市场监管体制必须完备的,不能让任何的监管盲区或盲点被信息披露义务方所利用为其规避不利于自身的信息披露开辟途径。虽然在一个处于不断变革和创新状态的基金市场上建立绝对完备的监管体系难以实现,但至少这是监管系统应不断努力和追寻的方向。因为只有处于完备监管下的信息披露,才能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加强市场各参与者对市场的理解和市场公信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