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与设计——关于“形式-类型”的理论及其与建筑设计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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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随着城市建筑理论的发展很多建筑师或者理论家将类型学引入到建筑学中,由此为处理城市之中新旧建筑形式之间的和谐关系问题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在这个背景下,“类型”这个概念在18世纪德·昆西给予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后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事实上,类型是人类认知事物的一种基本观念,它几乎一直存在于建筑学中,影响着建筑设计或者说建筑形式的产生。本文旨在阐述“形式-类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并探索它与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   自从德·昆西以来,很多人就对“类型”给予了解释,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个术语对于人们的理解是既简单明了又复杂模糊,在这样的背景下以至于这些解释之间也存在差异。简单说来,类型是一种原始形式的遗存,体现了一种形式生成的原则,是具体的;而复杂的是它又并非是一个明确的形式,它涉及主体的思维领域,具有抽象和形而上的特征。   对于建筑形式的产生,类型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时这种作用甚至是基础性的。从建筑发展的历史来看,类型总是约束、控制、引导或者启发着建筑形式的创造。根据设计主体与类型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建筑史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来认识。首先,文艺复兴及其以前是类型的受动时期,此时建筑师的形式创造基本上被动地遵守着某些相对恒定的几何图示,类型体现出图形和比例上的控制作用,代表人物有维特鲁威、阿尔伯蒂、达·芬奇以及帕拉第奥。其次,从启蒙时期开始到19世纪末以前属于类型的探求时期,此时的建筑师意识到了类型的存在,并对其积极探索,设计成为了某种内在结构的转型或者一系列既定原素的组合,代表人物有罗杰埃、布雷、迪朗和森佩尔。再次,现代建筑运动时期属于类型的抛弃时期,此时的建筑师宣称要抛开类型的影响,争取更大的设计自由,由此创造崭新的建筑形式,但事实上他们一方面成长于不断对传统类型进行简化和转型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他们基于新的工业文化背景又重新建立了一种制约自己形式创造的新类型,代表人物有赖特、风格派、密斯、贝伦斯、格罗皮乌斯以及勒·柯布西耶。最后,现代建筑运动之后是类型的回归时期,此时的建筑师逐渐认识到了类型的必要性,他们中有人力图在处理城市中建筑形式的问题时通过类型的认知和转型来使新老形式之间呈现一种和谐的联系,代表人物有威尼斯学派、罗西和克里尔;另外,基于现代主义的形式理想,有的建筑师力图将其当作一种形式语言对待,由此来探讨形式生成的潜力,代表人物有埃森曼。   在建筑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师们一方面在设计中受到预先存在类型的制约,另一方面为了激发自己的创造力又会为自己设立诸多形式上的限制,比如达芬奇、帕拉第奥还有埃森曼。总地看来,形式创造中所谓绝对的设计自由并不存在,设计中主体创造力的发挥需要一定的制约条件。这也就是说类型就是一种形式创造中的制约,但同时它对于创造力的发挥又具有积极的作用。进一步,设计方法运动以及力图以电脑完全代替人脑的设计尝试的失败也再一次证明了类型阻碍了创造力发挥是一种消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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