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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最为基本的企业管理制度之一,两权分离一方面能够解决由于企业业务活动复杂化、管理技能专业化给股东带来的高昂的管理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也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高管人员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者,是决定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业绩是企业运营状态的重要衡量指标,是影响高管变更的重要因素,可以有效的监督高管经营效率。在本文中仅对公司业绩对高管变更的影响进行研究,暂时不对高管继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研究。同西方国家中的企业不同,我国由于时代发展的特殊性,普遍存在股权集中的问题,因此在企业中出现了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经营者、大股东-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当企业出现严重的内部人侵占时,公司业绩便难以成为衡量高管经营效率的有效指标,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和高管会结成战略联盟以形成较为顺畅的内部侵占路径。因此,投资者保护机制不仅是保障我国资本市场能够高效运转的基础之一,也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减少内部侵占的有力措施。高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将提高内部侵占的成本,减少内部侵占的收益,将控股股东以及高管的重心转移到努力经营上来,从而高管变更对公司业绩的变化更为敏感。另外,有一些企业存在周期性和行业性特征,这使的公司业绩对高管变更的影响存在不准确性,在研究中将对指标进行处理将这种影响消除。美国参议院于2010年7月16日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确定了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2011年我国投资者保护局正式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纳入其中,目前已经开展工作。除此之外,我国监管当局一直不遗余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证券法》及《基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完善,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在投资者保护制度逐步发展完善之下对于以公司业绩为主要衡量指标的高管变更中会带来怎么影响也是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