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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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是外观看似无害,但客观上推动他人犯罪实施的行为。这种“日常行为”的属性,导致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如今,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共犯理论难以适应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变化,导致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亟需重塑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来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研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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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是外观看似无害,但客观上推动他人犯罪实施的行为。这种“日常行为”的属性,导致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如今,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共犯理论难以适应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变化,导致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亟需重塑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来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研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研究的切入点,立足于立法条文和司法现状,通过梳理当前理论成果,深入分析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明确其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从而得出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应在“客观归责论”的基础上引入“职业相当性说”来进行判断的结论。具体来说,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路径为:第一,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取决于是否升高了风险;第二,在行为升高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身份判断该风险的升高是否违反相关职业共同体准则;第三,判断该风险是否处于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上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界定与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剖析。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核心特征的全面解构,明确“职业性”特征是其本质特征,以“职业性”特征为判断基点更有利于可罚性标准的厘定。同时辨别中立帮助行为与中立行为、帮助行为的关系,明晰行为之间的区分,为后文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打下理论基础。另外,通过梳理立法条文中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可罚性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求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第二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重点考察其特殊性,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界定。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背景与立法定位出发,梳理有关其立法定位的相关学说,明确其是“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仍属于实质帮助犯的范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以及处罚范围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明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相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范围进行探讨,研究该罪名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的原因及影响,进一步肯定通过确立可罚性标准来限制其可罚性的妥当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依据以及处罚限制路径的理论争议,为可罚性标准理论依据的选择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共犯处罚依据是共犯论的基础性问题,“混合惹起说”认为处罚共犯的条件是同时存在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在中立帮助行为的语境下,即使正犯存在违法性,帮助行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其违法性,这为中立帮助行为排除违法性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另外,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适用标准的选定,最重要的就是抓住其核心本质,即中立帮助行为本就是在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断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客观行为出罪更具有合理性,所以以“客观说”为基础更为妥当,核心就是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进行判断,这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第四部分全方位论证了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来判断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可行性,厘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通过划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路径,剖析“客观归责论”与“职业相当性说”的核心要义,进一步明确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来判断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合理性。此外,运用该理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类型化剖析,探究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实践效果,理论联系实际,以期可以运用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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