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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一项核心指标,是检验企业管理者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元素。我国现行的收入准则是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建造合同适用的收入准则区分开来。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收入准则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不同行业、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的收入确认丧失可比性。现行的收入准则已不再适用于当前新时代的产业经济模式,对收入准则进行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2014年5月,为了对收入准则进行系统的修订与完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协同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一一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即IFRS 15)。为了跟上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步伐,解决现行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我国也着手进行了收入准则的修订。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财政部充分借鉴IFRS 15并结合我国国情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即“新收入准则”),并于2017年7月正式发布。新收入准则构建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依据由风险报酬转移变为控制权转移。新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原理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执行原收入准则的路径依赖下,以及企业其他制度与新收入准则匹配滞后的情况下,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是否会存在困难,以及困难的解决路径为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境外上市的X房地产公司为例,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困境进行探讨,并提出新收入准则应用的改进策略,为我国2020年A股上市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提供启示和决策参考。文章基本结构如下:首先,本文概述了新旧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讨论了新旧收入准则的确认、计量要点,对比了旧收入准则的弊端以及新收入准则的优势;其次,本文引入X房地产公司作为案例公司,对X房地产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接着,本文分析了X房地产公司新收入准则的应用现状,发现其一系列应用困境,并进行详细分析;随后,针对其应用困境讨论了X房地产公司新收入准则应用可能的改进策略;最后,对文章进行总结,并对我国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的实施和运用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作为先行者探讨了新收入准则的应用问题,为新收入准则应用者提供了应用指引,同时也节约了企业应用新收入准则的成本,为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行业应用新收入准则提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