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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赔偿有两种损害赔偿模式——违约责任下的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期待利益损害赔偿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在理论基础以及责任承担、价值构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中在价值构成上,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差额在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究其原因则在于可得利益源自于对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掌控以及合理期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交易的诸多法律关系以及流通环节的不同阶段之后发现,合同缔结过程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中,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履行环节中产生,其产生原因在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所有权的正常转移;而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则是由于在缔约过程中,责任人的行为侵害了合同的顺利缔结,使得缔约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应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上述理论下,尤其是在市场交易往往存在多重参与主体的情况下,通过对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在各方面的比较研究,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则使得合同在其进行的不同程度中各方主体利益得到均衡,不仅从买卖双方,即从合同当事人角度平衡利益的得失,更涉及在流通领域中不可避免的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平衡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