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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生效前,FDI(外商直接投资)领域的权能一直都由成员国掌控;而《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后,欧盟取得了FDI领域的排他性权能。这意味着欧盟将全权负责FDI领域的所有事项,成员国不得单独为任何行为,除了在欧盟的授权下或是为了执行欧盟的政策而为的行为。在这种权能分配下,欧盟成员国现存的BIT(双边投资协议)效力,尤其是与第三国间BIT的效力问题,急需解决。同时,欧盟在FDI领域的排他性权能也需要具体的条例来细化实施。为细化实施该种权能,欧盟委员会出台条例对成员国现存BIT效力做出了过渡性安排,根据该种安排,未来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间的BIT均要为欧盟与第三国间的相关投资安排所取代。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就未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下,欧盟与成员国的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了条例建议稿。除此以外,欧盟与第三国的投资协议的谈判也已经开展,并颇有成效。根据欧盟相关文件,未来欧盟与第三国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中将会有一系列的政策倾向性,致力于解决现存BIT的问题,值得引起注意。本文将对《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FDI领域政策已经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政策的倾向性进行探讨,以期以介绍性文字引起对欧盟FDI领域政策变革的重视。从《里斯本条约》下FDI领域权能的转移出发,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一章,将就《里斯本条约》对欧盟成员国现存BIT的影响进行探讨。本章首先将对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BIT的签署情况和特点进行总结;接着将对《里斯本条约》生效后,FDI被纳入欧洲共同商业政策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最后将会从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以及《里斯本条约》生效两个要素出发,对上述BIT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在第二章中,笔者将对《里斯本条约》下FDI纳入共同商业政策的变化进行详细的剖析。首先,会对欧盟将FDI领域纳入共同商业政策并赋予欧盟排他性权能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在基础条约的概括性规定下,欧盟目前对该种排他性权能的细化实施情况也将在此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将会简要分析目前欧盟该种政策变革对于成员国、第三国等的影响。本文第三章将着重于从欧盟各机构颁布的若干文件出发,介绍和分析欧盟未来的FDI政策趋势以及该种趋势可能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主要涉及欧盟目前是否需要制定一个共同BIT范本,对于其中主要条款的规定以及谈判中所坚持的相关原则,以及未来欧盟与第三国协议下的争端解决等内容。最后一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