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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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制度的实施,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理论研究价值。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许多不足之处,其条文的规定比较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本文结合《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择其中一点,以《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为题进行论述。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概念、性质及法律地位。该部分在考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后,指出专有所有权是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性质为对空间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该部分论证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法律地位,厘清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与成员权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客体即专有部分。其中包含两部分的内容:第一,对专有所有权客体界定的理论分歧进行了剖析,分析后认为,最后粉刷表层说较科学和合理。第二,论证了界定专有所有权客体应考虑的要素:专有所有权客体要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单独成为所有权标的,以及登记的公示性这些条件。第三部分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的内容。包含专有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专有所有权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承担的义务中包含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包括专有权人有维持原状的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等。同时研究了专有权人对共用部分的义务。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立法的完善思考。在此部分内容中,主要探讨了我国《物权法》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的规定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取向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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