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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指直接的或者间接的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来征收的税。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土地与房屋是分离的,所以目前我国政府对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征税的。在本文中所提到的房地产税,实际上是房产税和土地税的总称。目前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有11个,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开发环节的税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第二部分是转让环节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第三部分是保有环节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经无法适应中国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其问题日益显现,主要的问题有房地产税税种过多,重复征税严重;各税收环节税负分配不均;征收过程中存在税、费、租混淆现象。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房地产税没能充分地发挥它筹集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一方面,房地产税无法有效地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加之“营改增”使地方政府原有税种减少,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失衡,为了维持日益扩大的公共服务支出,地方政府盲目开发土地,这种短视行为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过大、财富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也随之出现,然而,房地产税没有充分发挥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是导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来源,促进房地产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特殊的国情与房地产税立法的复杂性决定了房地产税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本文在分析了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原则、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后,将房地产税改革分为近期、中期及远期三个阶段,以期改革后的房地产税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