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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大股东(第一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公司治理的焦点已经从第一类代理问题转移到第二类代理问题,即:由股东和管理层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转移到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从而产生了“控制权私有收益”问题。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特殊股权结构的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行为更为普遍。虽然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内生性、基础性缺陷,使各类股东的利益标准趋于一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问题,股改后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