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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顺序进行的一系列的诉讼行为构成。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程序的主导者会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将案件移交到下一个诉讼阶段,或者终结程序。但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或者其他原因,诉讼有可能形成“程序回转”,即通过设置特殊的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客观上来讲,刑事程序回转具有一定程序价值,但是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的不当操作使得回转程序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了许多的弊端。近年来,一些典型案件所暴露的刑事程序回转不正当甚至非法适用所存在的弊端,已经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诉讼程序回转问题作为2009年的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回转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已经势在必行。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五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刑事程序回转的概述。主要阐述刑事程序回转的涵义和种类,以及程序回转的形成。刑事程序回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本文为了检视程序回转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功能和目的的角度分为程序救济、实体补救和纠正错误三种类型的刑事程序回转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刑事程序回转现状的域外考察。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国外关于程序救济和实体补救型程序回转的状况,可以看出由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多重性,并不是所有的程序违法必然引起程序回转,而且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也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我们在完善我国程序回转相关规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借鉴国外的做法。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程序回转立法与司法现状。这一部分主要从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分别对程序救济、实体补救和纠正错误型程序回转在立法上的现状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程序救济型程序回转在我国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刑事二审程序中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情况,实体补救型程序回转在立法上主要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刑事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因为事实证据认定的错误或实体处理不公而发回重审的情况。本文对这两种类型程序回转的规定针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做了具体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纠正错误型程序回转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这类刑事程序回转,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本文中从程序回转的角度重点分析了撤回起诉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本章中通过杨晋山与宁夏多维药业案件中形成的“循环诉讼”来说明我国刑事程序回转暴露问题的严重性,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第四部分是刑事程序回转的价值取向与价值评判研究。刑事程序回转适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马克思认识论的哲学基础和程序正义的法学理论基础。根据刑事程序回转的理论价值,本部分对刑事程序回转的功能和弊端做了阐述。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程序回转的相关制度的思路。本章中先指出刑事程序回转的适用应该确立的价值观念,在价值观念的引导下才能采取正确的措施。本文认为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程序公正性、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程序效率以及维护法院的司法审判权等。在对我国刑事程序回转的相关制度的考察和完善过程中应该遵循这些主要的因素,才能保证程序的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然后本章主要针对第三章中的分析,对我国刑事诉讼三种类型的程序回转的立法规定及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