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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很多矛盾以行政纠纷的形式日渐表现出来,特别是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劳动保障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大量增加,由行政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执政党地位。”近年来,因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引发了大量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群体性暴力事件,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的行政救济手段,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群体性行政纠纷具有高发性与集中性的特点,通过对相关领域的群体性行政纠纷进行总结分析,找到相应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现有法定渠道的阻滞点,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指明方向。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群体性行政纠纷及其救济机制进行的简介。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概念界定,群体性行政纠纷高发领域涉及的行政争议,国内外行政救济制度的规定以及群体性行政纠纷与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等内容;第二部分在制度层面上,从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以群体性行政纠纷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为基础,深入分析行政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比如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含义模糊,司法实践中运用机械化,对前置性行政行为的审查不明确;复议选择制度以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诉讼中被告资格的规定不利于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心,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等等。第三部分是围绕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解决,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救济制度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完善建议。逐步扩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对涉群体性的行政案件中的前置性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共同被告。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对有效化解群体性行政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有十分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