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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未成年犯罪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越来越严重的发展趋势。每年的未成年犯罪比例高居不下,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继毒品和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可见,未成年犯罪的治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本文主要是就未成年犯在看守所内的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分析。 作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在量刑上受到法律一定的保护,即考虑到他们在成年之前自身的心智发展的还不够完善,还不能独立自主的作出决定。因此,在犯罪时,也不是完全处于自己的意愿,不是在完全理性的情况下作出的。但是量刑上的宽容,不是对未成年犯罪矫正的全部,还要辅之于积极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性,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矫正其错误的行为,完善其价值观和人生观。这是对未成年犯罪矫正的全部应有之义。而在这些矫正中,正面的教育引导是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当然,笔者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仅是指正规的学校教育,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犯罪后的补救式教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前期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后期的补救式教育将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教育从看守所内即应该开始实施。因为在这里,他们能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而作为执法部门的看守所,也理应对未成年犯开展全面的矫正教育。 然而,笔者通过调查和访谈,看到的情况却并不是这样的,看守所的矫正存在着缺陷。笔者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了未成年犯在被羁押、等待审判过程中矫正存在的问题。概括来说,体制机构上:因为审判机制的反应速度缓慢,造成未成年犯在看守所里等待审判的时间过长,这让他们有更多时间接触到看守所内不良的“监狱文化”,这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没有独立的管理部门,形成未成年犯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上:存在混管混押现象;生理上承受长时间的义务劳动。教育上:心理调适教育的缺失以及未成年犯法律社会化存在着一定的困境。 针对上面提出的问题,笔者从看守所场域外和场域内两个方面提出了对策与建议。场域外: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罪犯管理机构,并成立专门的未成年法院,这一举措是要提高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反应速度,缩短他们在看守所里等待审判的时间,从体制上配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推广和扩展“合肥经验”,这是处于对未成年人后期教育的考虑,对于未成年犯来说,案件审判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对他们矫正的结束,而是要将矫正教育在一定时间内贯穿于他们的生活中。这样才能起到对他们的真正的矫正。场域内:创新看守所羁押管理,坚决杜绝混管混押现象,为了避免看守所内交叉感染,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监狱文化的侵染,进而给未成年人矫正提供一个积极的外部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是教育的缺失,对他们犯罪行为的矫正即是弥补他们教育的缺失,包括心理调适和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