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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商业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已经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成了不正当竞争活动所侵犯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可以以天文数字计算,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定罪率低的问题相当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自刑法设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来,其认定就存在很多疑难问题,特别是在客观方面,例如:商业秘密的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等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行立法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概况。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文章首先介绍了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在立法上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接着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四个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具体表现为:其一,只要在具有同等知识水平、同种专业技能、同样的意志和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就不失为商业秘密;其二,权利人如厂商在使用该秘密时,必然有很多人接近该秘密,否则该秘密无法投入生产或经营,实现其经济价值。价值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也正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价值性既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竞争优势,经济利益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管理性,又有称为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要求权利入主观上具有保密意思,客观上采取了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足以提示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常人知道存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是能够实际操作的信息,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行为,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文章对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行为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盗窃的既可以是偷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例如记录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磁盘磁带、样品样机,也可以是这些有形载体的复印件;既可以是窃取记载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也可以只窃取该信息。利诱是指以物质报酬、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利益,引诱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利益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利益的性质既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者其雇员、合营者、顾问以及其他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涉及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业务等的威胁或要挟,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各种违法的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既不要求违法,也不要求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应该知道该商业秘密的人知悉该商业秘密,使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无论披露的方式和公开程度如何,均不影响披露行为的成立。使用是指将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即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使用可以分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还可以分为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权利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四部分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结果。本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文章首先对重大损失的基本和含义进行了分析,认为重大损失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其他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接着比较分析了重大损失的几种计算方法,认为重大损失的计算应首先考虑权利人的损失,结合侵权人侵权的情况;在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时,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商业秘密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来推定权利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