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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从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现状入手,深入分析遴选数量、类别及品种问题和遴选标准、原则及方法,提出策略建议,促进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资料来源:(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及相关文件。(2)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3)国内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的统计数据及有关信息。(4)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结合研究目的制定标准数据提取表。(5)对东部的广东省、中部的湖北省、西部的重庆市制定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相关专家、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典型地区分析、描述性分析、统计学方法、排列图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将定量研究同定性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1)从目录药品数量上看,东中西部之间、各省(市)之间增补目录药品数量都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省市明显多于经济较落后省市;总体上而言,增补药品数量远超出社区卫生服务和基层卫生机构的要求。(2)从目录药品种类上看,十八省市增补种类上差异较大的主要有麻醉药、解毒药、诊断用药等,不同的省市之间增补数量存在较大差异。(3)从目录药品品种上看,各地增补药品品种差异大一是表现在药物相似性(一致率)较低,在十八个省市增补的1343种药品中,十八个省市均增补的药物没有,十七个省市均增补的药物只有2种,80%以上省份均增补的药物只有13种,50%以上省份均增补的药物只有62种。二是表现在即使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剂型用途分类等不统一。(4)各地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药品数量与当地人均GDP和财政支出呈正相关,且各地增补目录药品中的独家品种数量与当地人均GDP呈正相关。( 5)从目录药品构成情况上看,各目录的抗微生物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专科特殊用药、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血液系统用药、解热镇痛药这七类药品在大多数目录中均位于A类因素药物范围,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一致。但抗肿瘤药、麻醉药、解毒药品也位于A类因素药物范围,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这3类药品是否配置合适值得关注。(6)从目录常见病、多发病药品配置情况上看,针对居民常见病的5大类疾病,宁夏、上海、河南、青海和福建5个地区目录所配置的常见病药品占目录药品的构成比例均在50.00%以上,但安徽、内蒙及四川目录所配置的治疗常见病药品占目录药品总数的比例仅分别为22.05%、23.81%和25.89%。可见,在增补目录常见病药品配置上,部分地区存在配置不足现象。(7)从各省(市)增补目录遴选标准和原则、方法方面上看,各地既没有在政策层面上针对原则、方法、程序等的统一标准,也没有在技术层面上有详细的操作程序。讨论与建议:(1)各省目录差异较大,分级较少,目录制定不规范,结构不尽合理等。应从中央层面制定遴选标准,应以省以上制定并按医疗机构级别分级,核心增补目录品种可以来源于本研究中十八省市中出现频率在十次以上的76种药品,其中最关键的是80%以上省市增补的那15种药品。这些相似性(一致率)较高的药品可以修订进下一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2)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需尽量保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一致性,应从中央层面制定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准则和规范,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应按医疗机构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药品遴选,药品注明来源于医保甲类或乙类,动态完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增补目录应以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药品的配置水平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相适应等。(3)分析制定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遴选的宏观政策框架,主要包括遴选原则、遴选范围、遴选数量、遴选调整管理、遴选程序、遴选组织机构等几大方面。(4)技术层面上应加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遴选过程的管理,准确把握遴选的原则及范围,科学组建遴选工作组和专家组,保证遴选工作的科学透明性,精心组织遴选工作等。创新性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紧跟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进程,系统深入研究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现状,为国家各省(市)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制定提供遴选数量、类别及品种和遴选标准、原则及方法两方面的策略建议。